出轨是婚姻的死敌,很多婚姻都是因为一方出轨,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。那么,在一方出轨后另一方要求离婚,能够多分财产吗?
在离婚中,有些当事人会不顾一切,甚至不惜付出高昂代价去调查婚外情证据,以为这样可以使得她(他)在(诉讼)离婚的时候多分得财产,甚至要求对方“净身出户”。其实,这是离婚中最常见的对法律的误解。
司法实践中的婚外情为三种情况:
1.偶尔的婚外性行为、婚外恋,即一般性的出轨。
2.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“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”。
3.涉及重婚的,包括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。
那么,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或者不分给对方财产呢?
只有一种情况下才可以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。那就是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的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。”
而对于上述婚外情的三种情况,并不属于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。
也就是说,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,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。
通常情形下,在离婚诉讼中,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体原则是按照均分原则、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,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。而取得婚外情证据,一般也只是作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因素,对夫妻财产分割本身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。
但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遗弃、虐待家庭成员的。
所以,只有在“重婚”、“与他人同居”出轨的情况下,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,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出轨(即不忠诚行为)证据,是不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变化或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产生的。